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名称为“回族人权观察(HHRW)”。

第二条 宗旨 本组织旨在争取回族的独立与自决,保护回族的文化、宗教和基因身份,反对中共政府的同化政策,维护回族人权与自由,推动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实践。

第三条 性质 本组织为非营利性、非政府组织,致力于回族的自决权和独立。

第二章组织结构

第四条 组织架构

  1. 最高权力机构:全体大会
  2. 执行机构:理事会
  3. 监督机构:监察委员会
  4. 咨询机构:专家委员会
  5. 宗教事务委员会

第五条 全体大会 全体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会员组成,主要职权包括:

  1. 审议和批准组织的重大决策;
  2.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  3. 审议和批准组织的年度报告和财务预算;
  4. 修订和解释本章程。

第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,对全体大会负责,主要职权包括:

  1. 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;
  2. 制定和实施组织的具体工作计划;
  3. 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;
  4. 任命和罢免组织的工作人员。

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,主要职权包括:

  1.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;
  2. 审查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;
  3. 调查和处理会员的投诉和举报;
  4. 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。

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,主要职权包括:

  1. 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;
  2. 参与组织的重大决策讨论;
  3. 协助组织开展研究和宣传工作。

第九条 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事务委员会由伊斯兰教宗教领袖和学者组成,主要职权包括:

  1. 监督和指导宗教活动的开展;
  2. 维护和传播伊斯兰教信仰;
  3. 提供宗教咨询和培训。

第三章会员

第十条 会员资格 凡认同本组织宗旨,承认本章程,并自愿参加本组织的个人,均可申请成为本组织会员。会员不需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  1. 会员的权利:
    • 参与本组织的各项活动;
    •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    • 对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    • 获得组织提供的帮助和支持。
  2. 会员的义务:
    • 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决议;
    • 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;
    • 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利益;
    • 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。

第四章资金与财务

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:

  1. 社会各界的捐赠;
  2. 国际人权组织和伊斯兰教慈善机构的资助;
  3.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

  1. 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;
  2. 每季度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状况;
  3. 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。

第五章活动与工作

第十四条 宣传与教育 本组织通过举办讲座、研讨会、出版物等形式,宣传回族独立的重要性和意义,提高社会各界对回族问题的关注和支持。

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 本组织与国际人权组织、学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,推动国际社会对回族独立运动的支持和关注。

第十六条 宗教教育与活动

  1. 组织和支持伊斯兰教的教育活动;
  2. 维护清真寺的正常运行;
  3. 保护回族的宗教自由。

第十七条 研究与报告 本组织开展关于回族历史、文化和现状的研究,并定期发布研究报告,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。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与解释

第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。

第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体大会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二十条 组织的解散 本组织如需解散,须经全体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,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

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全体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注:词条例为大纲,详细完整版请下载PDF文件阅读。

 

回族人权观察(HHRW)

2024年6月8日